本溪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职业教育与培训、促进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具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面向劳动者开展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和义务
(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2. 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3. 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业务指导。
4. 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组织开展本地区督导员培训。
5. 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6.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对本中心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鉴定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7. 受省鉴定中心委托开发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8. 负责本机构工作环节中的相关保密工作。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鉴定活动时承担以下任务
1. 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工作条件和技术准备情况及社会、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制定本市全年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并发布鉴定公告。
2. 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的鉴定申请进行考生资格复审。
3. 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考评员、督导员的培训、考核和派遣工作。
4. 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的提取、运送、回收工作。
5. 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购买、保管、印制及核发工作。
6. 按规定做好鉴定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和义务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 实施规定范围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
3. 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鉴定考核,保证质量。
4.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鉴定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5. 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6. 负责本机构工作环节中的相关保密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鉴定活动时承担以下任务
1. 根据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受理鉴定申请,进行考生资格初审。
2. 编制和上报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制发准考证。
3. 组织考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鉴定考核。
4. 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5. 汇总鉴定成绩,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
6. 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7. 办理和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8. 按规定做好鉴定原始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
第六条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每年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确定本地区计划鉴定的职业(工种)、级别、时间等,申报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申报。
第七条 申报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填写《本溪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进行报名: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培训毕(结)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3. 原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证明。
以上2—3项应按照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审核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外,必须出示相应原件供审核部门核对。
第八条 申报考生须年满十六周岁。
第九条 审核部门进行培训毕(结)业证书的审核时,还应与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核实确定培训机构资质的有效性。
第十条 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和等级,不得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鉴定申报制度,未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其成绩一律无效,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必须在符合相应鉴定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的考场进行。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分为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
理论知识考场应为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的标准教室,每个考场应考人员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前后左右间距应保持80厘米以上。实行智能化理论知识考试的,应按规定使用标准计算机教室。
操作技能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经检测,性能正常、精度在要求范围内),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单人、单工位,相邻工位互不干扰;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必须齐全,还应配备足够的设备检修与材料供应人员;考核时现场应设立警戒线,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第十六条 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应考人员禁带物品存放处等。
第十七条 考点应在考试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应考人员须知等,并组织应考人员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实行不定期轮换,并严格执行考评员的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每个操作技能考场的所有考评员组成一个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名。考评人员人数与考试工位数之比,根据职业(工种)特点,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要对所负责的工位认真监督,不得对应考人员进行指点或评论。因设备和考场问题延误时间,可由考评人员记录并经考点负责人同意后顺延。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包括试题提取、印制、保管、传输、交接和使用等,应当遵循保密、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不得明码传送试卷清样。
第二十二条 试卷管理和命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安全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制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须在安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严禁无关人员接触试卷。试卷印刷结束后,须彻底清理印刷现场,及时将版纸、废卷、样卷按保密要求集中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 评阅完毕的试卷(含答题卡)应分门别类,有序存放在保密室,并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接收试卷存入保密室或从保密室领取试卷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点、监考员之间交接试卷时,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由督导员(2名以上)对回收的全部试卷清点审核无误后,专车送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保密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考前发生试卷被盗、丢失、损毁、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试卷泄密等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保护现场,同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试卷袋启封后,监考人员、考评员发现有试卷少装、缺页、错页或其他影响试卷使用情况的,应立即通知所在考点负责人及质量督导员,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组织的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试卷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阅卷评分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阅卷评分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阅卷程序和评分标准。评阅后的试卷应设专人(2人以上)进行拆封、核分、登分。
第三十一条 技能操作考核阅卷评分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鉴定结束后,考评组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鉴定情况报告。鉴定成绩由专人负责汇总、分析、登录,阅卷评分机构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不正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实行鉴定成绩公示备案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方可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管理空白证书。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发放管理,建立证书出、入库台账。
第三十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内容一律使用考务管理系统打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核对无误后,按照规定编制证书编码,并打印证书,加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验印后发放。
第三十五条 证书补发
(一)职业资格证书补办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进行。原证书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办理,申请人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2)。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办理证书补发。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
(二)证书补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3.错证勘误的还须提供原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领取证书。申办人收到取证通知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证书。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政府、上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