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科院发〔2021〕16号
关于印发《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
2021年3月25日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各类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办法》、《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标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校学位委员会归口管理。
第三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进行管理,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五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1人,协助主席工作。任期三年。
第六条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名,报请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学位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做好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提供学士学位授予必需的有关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三)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四)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凡是本校成人教育应往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专升本毕业生在每年7月-9月提出申请,高起本毕业生在每年1月-3月提出申请(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因其它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学位者,申请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毕业后的第2次学位受理时间。
第九条 应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法制,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学业成绩应达到以下标准: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2.参加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及换发毕业证者。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位者。
第十一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应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时,须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2寸蓝底彩色照片3张。
第十二条 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后,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并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申请者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四)申请者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
(五)申请者在学期间学业成绩单。
第十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对学位申请者各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标准的,经学位分委员讨论表决后,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对初审情况与表决结果形成报告。
学位分委员会初审后,将初审情况与表决结果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数据、毕业生所有资料一并报学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按照学位分委员会提供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对经学位分委员会初审的申请者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学业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报告初审情况及其结果,学位办公室主任报告复审情况。经学位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后,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做出决议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将学位授予信息等上报省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议后,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与复议
第十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在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在学位外语课程考试、学位资格审查等有舞弊、弄虚作假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者;
(二)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有不良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三)经学位委员会认定须撤销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第十八条 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但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对未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有疑义的,可以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并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
第十九条 学位分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议的初步意见。学位分委员会若认定复议理由成立,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分委员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确定复议理由是否成立,经讨论表决后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尚未取得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委托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学校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学校学位办公室及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委托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校批准生效后,按规定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包括高起本、专升本两个层次)。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辽科院发〔2011〕1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