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成人和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办学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内外学单位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报到单位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二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后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修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分别在每学期开学或面授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远程教育学生在网上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成人或远程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应按教学计划中相关规定执行。成绩的评定,按学习形式的不同规定如下:
    函授、业余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实验(实习)占10%,作业占20%;脱产班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含实验课)占20%;远程教育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含作业、测验、网上答疑)占20%。
    考试课程(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按百分制记分。
    考查课采取四级分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和四级分制折算标准: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分。
    第十三条  远程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课堂教学、实验和上机一般以每16学时为1个学分;实践环节(含课程设计、大型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及论文)以1周为1学分。
    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数以培养计划为依据。
    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根据教学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视频课程、网络课程和面授课程。其中视频课程采用远程实时或非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网络课程采用远程非实时教学方式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自评、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按辽宁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培养计划规定进行。 
    完成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入上一年级。
    课程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应予留级。按学习形式的不同规定如下:
    函授、夜大学生每学年主干课考试成绩不合格累计达到三门(含三门),但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合格者;脱产班学生每学年主干课考试成绩不合格累计达到四门(含四门),但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合格者。
    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只限于一次。
    学生在考核中不合格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时,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门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应事先请假,办理缓考申请手续,课程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前最后一学不得转专业、改变学习形式。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改变学习形式,在不改变科类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于每学初按规定办理手续。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新生录取数不足开班时,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按照我校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其未学课程须自行补学,在原学校已学课程符合免修条件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免修。
    第二十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出我校: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应予退学的;
    (三) 最后一学年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结婚后怀孕、生育的,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宜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后,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无相应专业或学习形式,经省教育厅和本人同意,转入相近专业或以其它形式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通知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办理退学手续的,15日内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补考后课程成绩仍有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补考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辽宁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组织和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辽宁科技学院安全防火条例》,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负责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由学生民主评议,学院或办学单位审核、公示,学校批准等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的学生,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同时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违纪的学生,根据《辽宁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部门和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学院或办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结论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宁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1年6月